《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接到消费者292条修改意见 消协建议 租车员违法5年内不得再行从业 《租车暂行条例(印发稿)》近期施行,中消协讲解,截至8月22日,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的组织共计接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以及卸任的消费者所提的修改意见292条。 不少消费者建议,不应规定租车从业人员的入职条件,提升管理制度门槛;对有不法行为的租车从业人员增大惩处力度,禁令其之后或再次专门从事快递业;对于歇业告诉不应提早30日向社会公告,而非10日。此外,消协建议,对于快件查找与滋扰处置,租车企业应该成立统一的滋扰电话,用户对租车企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邮政管理部门滋扰。
消费者意见较为集中于的前5位分别是: 快件延后、遗失、损坏的赔偿金问题(占到10%) 租车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占到9.6%) 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占到9.6%) 行政监管及惩处(占到9.3%) 签收问题(占到7.5%) 关于贵重物品、保价 印发稿: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上租车运单前,应该警告其读者租车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诉涉及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该事前声明;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可以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不予保价。
■消费者意见:不应具体贵重物品不含合约、发票、证件、入学通知书、录音等;拒绝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不会使经营者分摊自身的经营风险,“目前保价费过低,不应在0.01%至0.05%之间较为合理。” ■消协意见:建议租车企业惟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警告义务或者其他负起告诉义务的,应该分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金消费者的损失。
关于签收 印发稿: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应该将快件投递到誓约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登录的开立人,并告诉收件人或者开立人当面竣工验收。收件人或者开立人有权当面竣工验收。 ■消费者意见:建议“在租车运单上列明签收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选项,可供消费者自由选择。
”“应该容许收件人先验货后缴付。内件物品的质量、数量、品种与寄件人誓约相符的,收件人有权拒付货款。”“……收件人或者开立人有权当面再行竣工验收后签署。” ■消协意见:建议减少“找到内件少、损坏或者与租车运单相符,用户可拒绝接受签收。
收件人或者开立人拒绝接受签署的,投递人员应该不予标明。” 关于赔偿金 印发稿:快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誓约的保价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赔偿金责任。
■消费者意见:建议“租车运单上应该标明递送时限,对快件远超过递送时间而再次发生延后,造成慢件物品变质、损毁或者影响收件人的长时间生产、生活,快递公司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建议“按照市场评估价审定并未保价快件的价值。” ■消协意见:建议快件再次发生延后、遗失、损坏或者内件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该按照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誓约的保价规则确认赔偿金责任;不应按法律中等价有偿的原则赔偿金,按照寄件人能证明的实际损失赔偿。 关于法律责任 印发稿规定:冒领、擅自开拆、藏匿、不存、挪用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
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不道德,或者非法扣押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修正,充公违法扣除,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以后吊销其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意见:建议具体“情节严重”的明确标准;建议禁令有不法行为的租车从业人员之后或再行专门从事快递业。
■消协意见:建议减少“租车从业人员有违法行为的,5年内不得专门从事租车行业。” 关于歇业告诉 印发稿规定:经营租车业务的企业暂停经营的,应该提早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诉邮政管理部门,交还租车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处置仍未投递的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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